脑机接口技术应用所涉精神权益保护的法律因应Legal Responses to the Protection of Mental Rights and Interests Involv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Brain-Computer Interface Technology
杨建军,史泽宇
摘要(Abstract):
脑机接口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介入人类精神领域,对精神隐私、精神完整性、心理连续性和认知自由等精神权益构成深层挑战。传统权利体系以外部行为作为基本调整对象,难以有效回应脑机接口技术对精神活动生成过程的直接干预。为应对脑机接口技术应用对精神权益的侵害,亟需确立适配技术发展的新型神经权利,具体包含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权、心理连续性权和认知自由权。神经权利并非独立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全新权利类型,而是在传统权利基础上的延伸与拓展,具有补充性和领域性。对此,应当推进神经权利的立法保护,探索法律修正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分层立法路径;脑机接口技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发挥事前防范的前端防线功能;政府应构建风险分级、覆盖全流程的监管框架;个体需强化权利意识并明晰权利行使边界,从而形成立法先导、伦理前置、政府监管、个体自觉的多方联动保护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脑机接口;神经权利;精神完整权;心理连续性权;认知自由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大数据、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编号:23XFX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杨建军,史泽宇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肖峰:《脑机接口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第65-67页。
- (2)参见周程:《脑机接口领域中的伦理问题研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16期。
- (3)Marcello Ienca, et al.,“Towards a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Brain Data”, Neuroethics, Vol.15, No.2(2022),Article 20.
- (4)参见宁晓路等:《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分析》,《医学与哲学(A)》2018年第9期。
- (5)参见拉塞尔·A.波德拉克:《读脑术》,伍拾一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0年,第4页。
- (6)参见王瑞文、俞金旻、戴轩:《浙江一小学学生戴“头环”防走神》,《新京报》2019年11月1日,第A13版。
- (1)参见陈鲁夏:《神经技术时代精神隐私的保护层次及路径》,《现代法学》2024年第6期。
- (2)参见Giulio Mecacci and Pim Haselager,“Identifying Criteria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Implications of Brain Reading for Mental Privacy,”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Vol.25, No.2(2019), pp.443-461.
- (3)参见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权的逻辑证成和制度构想》,《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
- (1)吴旭阳:《脑机接口新发展背景下法律权利体系探析》,《政法论坛》2025年第2期。
- (2)参见拉杰什P. N.拉奥:《脑机接口导论》,张莉、陈民铀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第219页。
- (3)参见Muhammad Sohail Asghar and Hafsa Naz.,“Neurorights-Minding the Integrity of Mind,”The Critical Review of Social Sciences Studies, Vol.3, No.1(2025), pp.1816-1824.
- (1)参见J. C. Bublitz,“My Mind Is Mine!? Cognitive Liberty as a Legal Concept,” in Elisabeth Hildt and Andreas G. Franke, eds., Cognitive Enhancement:A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Dordrecht:Springer, 2013,pp.233-264.
- (2)参见Marcello Ienca,“On Neurorights,”Frontiers in Human Neuroscience, Vol.15(2021),Article 701258.
- (3)王税、李文超:《脑机接口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潜在风险及规制路径》,《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 (4)参见胡剑锋、王堂生:《神经科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1页。
- (5)参见杜仪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再造与法律规制》,《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
- (1)参见R.Yuste, et al.,“Four Ethical Priorities for Neurotechnologies and AI,” Nature, Vol.551, No.7679(2017), pp.159-163.
- (2)参见Nora Hertz,“Neurorights-Do we Need New Human Rights ?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Neuroethics, Vol.16, No.1(2023), Article 5.
- (3)参见Marcello Ienca,“On Neurorights,” Frontiers in Human Neuroscience, Vol.15(2021), Article 70125.
- (4)参见莱夫·韦纳:《权利》,瞿郑龙、张梦婉译,朱振等编译:《权利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第40页。
- (5)参见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4-98页。
-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 (2)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4、18、59页。
- (3)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22页。
- (4)参见雅克·马里旦:《人权与自然法》,吴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65页。
- (5)参见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8-230页。
- (1)参见JoséM. Mu??oz, Javier Bernácer, and Francisco Güell,“A Conceptual Framework to Safeguard the Neuroright to Personal Autonomy,” Neuroethics, Vol.16, No.3(2023), pp.1-13.
- (2)参见Timo Istace,“Establishing Neurorights:New Rights versus Derived Rights,”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Practice, Vol.17, No.1(2025), p.128.
- (3)参见王利明:《人格权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621-623页。
- (4)参见路易斯·D.布兰代斯等:《隐私权》,宦盛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1页。
- (1)参见张曼:《脑隐私法律保护的制度建构》,《东方法学》2023年第5期。
- (2)吴佼玥、李筱永:《脑机接口技术视角下神经权利的逻辑生成和规范路径》,《残疾人研究》2022年第2期。
- (3)参见张红:《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的人格权益保护》,《中国法学》2025年第2期。
- (1)参见崔丽:《脑机接口技术发展中神经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6年第1期。
- (2)(6)参见朱振:《归责何以可能:人工智能时代的自由意志与法律责任》,《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 (3)参见杜仪方:《医用脑机接口技术所涉权利再造与法律规制》,《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
- (4)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40页。
- (5)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4-46页。
- (7)参见李学尧:《“元宇宙”时代的神经技术与神经权利》,《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
- (1)参见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李红勃、李璐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6页。
-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1页。
- (2)参见郭春镇:《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法学》2025年第11期。
- (3)BCN,“Historia de la ley No 21.383,” https://www.bcn.cl/historiadelaley/historia-de-la-ley/vistaexpandida/7926/,访问时间:2026年6月3日。
- (4)参见Boletin 13828-19, http://www.senado.cl/appsenado/templates/tramitacion/index.php?boletin_ini=13828-19,访问时间:2026年6月3日。
- (1)参见郭春镇:《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法学》2025年第11期。
- (2)参见徐娟:《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中神经权利的规范构造及其法律保障》,《江汉论坛》2025年第7期。
- (1)参见童云峰:《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内部管理型规制》,《科学学研究》2024年第10期。
- (2)参见肖峰:《脑机接口数据的现象学特征、规制困境与治理路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 (3)王文玉:《脑机接口技术应用的动态扩展、析出风险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
- (1)参见李筱永、任静、吴佼玥:《医疗脑机接口技术的法律规制》,《残疾人研究》2024年第2期。
- (2)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3页。
- (1)参见张建云、武文凯:《马克思主义视域下脑机接口技术的理性反思》,《学术探索》202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