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基本法表达
袁康
摘要(Abstract):
<正>《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金融法治建设迈入基本法时代。《金融法(草案)》作为我国金融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通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方法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元规则”,能为各金融单行法提供统一的概念基础、价值指引和制度框架,弥合分业立法下的制度空白与监管套利空间。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在这一宏伟立法蓝图中得到了充分关注。《金融法(草案)》在第3章以独立专章对金融机构作出了系统规定,尝试构建一个覆盖金融机构从设立到经营再到退出的规制框架,并通过第3条、第91条和第93条明确界定了金融机构的范围和法律适用,由此完成金融机构一般规则的基本法表达。然而,《金融法(草案)》对金融机构的规范表达仍未脱离对固有监管观念的路径依赖,亦未妥善处理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机协调,导致《金融法(草案)》依然存在诸多缺憾。从基本法定位而言,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立法表达应当着眼于严密的体系逻辑和抽象的一般规则,构建普遍适用且有规制实效的规范体系。而从规范构成来看,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则安排应当在明确金融机构范围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内部组织规范及其开展业务活动的外部行为规范进行系统性、概括性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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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