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要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建设,不仅是一项政治要求,更是法治逻辑框架下的制度任务。但是目前法学概念界定较模糊,理论解释体系尚不完备,制度分布较为分散,法律规范偏重宣示性,权利义务条款虚置,导致制度效能未能充分释放。基于从分散走向体系化的要求,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范内涵与制度价值,明确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至关重要。通过顶层设计推动系统整合,实现制度的整体性与协调性,强化权利义务条款的实质建构与规则可操作性,从而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与实践效能,力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制度安排。
在经济历史的长河中,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创造了属于本国和本民族的经济思想、经济学说。亚当·斯密创立的经济学是基于“个人主义假设”的“世界主义”经济学,反映了先发资本主义国家开拓世界市场的利益需求。19世纪的德国坚持从本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利益出发,创立了基于“国家主义”的“国民经济学”体系,这是人类历史上经济学的第一次重大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家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融合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经济学资源,探索构建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思想遗产。中西方经济思想的演进历程表明,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于本国国情,依据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进行动态调整。
<正>一、稿件要求1.作者须严格遵循学术规范,注重文章的学术性与创新性。文章应立意新颖、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数据准确,文字精练、层次清晰;应对已有文献进行学理性梳理和评述,并在正文中明确说明其对本学科的学术贡献。2.来稿字数以1.5万~2万字为宜。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作者简介标注在关键词下一行。作者简介标注格式:姓名,单位+职称(城市邮编)。
环境侵权私益诉讼是环境诉讼体系中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类型。从各类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审判实践看,唯有大气污染防治类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彰显出降碳效应。然而,针对当前“双碳”司法政策提出的应当“依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案件”的全新要求,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实践尚不足以充分回应,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法律障碍:未能有力回应“双碳”司法政策要求、案件分类体系难以充分实现差异化降碳效果、温室气体排放侵权责任机制有待健全。故此,应当逐步树立依法裁判与政策实施并重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理念,探索建立差异化降碳的私益性环境侵权案由分类与案件管理机制,健全确保温室气体控排义务主体担责的构成要件认定机制,以增进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降碳效应,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城市环境是高度人工化的环境,承载着重要的居住功能,本身就是人居环境。城市人居环境保护对于环境权的实现具有直接意义,但目前环境法律制度对城市人居环境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城市规划等法律制度对环境保护的考虑不足,无法形成城市人居环境保护的合力。基于环境权保护的需要,应当从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构建城市人居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并从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制度、城市污染防治特别制度、城市绿化和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建筑管理制度等几个层次展开具体的制度设计,推动城市人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气候变化作为一类新型非传统安全问题,具有跨国性、代际性等基本特征。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强风险属性,借助刑法手段加强气候治理既是现实形势所迫,亦是可持续发展之需。通过累积犯的路径将气候负担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是现代风险预防原则指引下的必然选择,气候累积犯的刑事责任仍未脱离个人责任的范畴,符合罪责自负等原则的基本限定。气候累积犯的刑法规制首先要确立明确的认定标准,气候负担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地球大气与人类生态利益;在因果关系证明上,疫学因果关系论能够简化行为与潜在损害的证明要求;在刑事归责的实定法基础上,要从解释论的立场对污染环境罪加以适度扩张,气候负担行为完全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对象范围以及行为构造。在应然维度,宜结合碳排放配额等指标动态设定风险临界阈值,顺利实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与衔接。此外,宜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等综合性法律立法进程,科学设定行为罪状与罪责条款。
人工智能(AI)目前已经对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旦具有高度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的AI智能体与人类发生紧密联系,人类如何与它们在道德上相处的问题就随之而出现。一些理论家进一步声称这种类型的AI智能体应该被当作道德主体来看待,可以拥有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然而,如果AI本质上仍然是在模拟人类智能(尽管同时也构成了理解人类智能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人类道德的起源和发展与人类智能具有重要联系,那么除非AI智能体已经获得人类道德的产生和拥有所需的能力条件和环境条件,否则将道德能动性赋予AI智能体的做法或想法至少是不成熟的。
立案条件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立案条件的设置不仅直接决定着一项公益损害能否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得以救济,而且对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实现、功能发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现行规范虽然规定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但在具体设置立案条件时缺乏制度衔接视角,没有充分考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公益保护机制之间的衔接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为契机,在理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保护机制关系的基础上,从制度衔接视角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进行研究,对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应对气候变化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也是环境法的重要规范内容和环境法学研究的基础内容。就知识内容而言,气候法既是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核心领域,也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进路。为保障知识体系的融贯性,有必要将气候法纳入环境法学科体系。在具体路径上,应将气候法作为环境法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气候法纳入环境法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
法律评注的编纂源自德国法学传统,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学文献类型之一。评注以其高度的体系性、全面性和权威性,在法学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上发挥着论文、著作、教科书等无法替代的指引和启发作用。宪法评注也以德国最为发达,其起源于19世纪的立宪政治运动,发展于魏玛共和时代,并在二战后的联邦德国逐步进入繁荣阶段。我国当下各个法学部门领域为现行法编纂评注已经蔚然成风,宪法评注编纂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德国宪法评注的历史演进作为域外经验,为我国宪法评注编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适的体例方案以及长远发展的思考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启发。